| (法律解释提供: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1、 声讯服务是一种电信增值业务,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供语音信息服务获取信息费。
2、 提供声讯服务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没有权利获取语音信息服务为计费标准的信息费(A)之外的任何费用(B)。
3、 作为代扣信息费的电信公司更没有权利扣取费用B的权利。
4、 我们认为尽管网络虚拟币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朗,但在借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法律行为里,姑且认为其是一种商品。通过“信息费”的方式支付价款购买商品,即便是一种新型快捷的支付手段,可以认同,但是这一方式在性质上就构成一种金融业务,应当有安全认证的管理制度、符合相关的金融规范的要求。在实际中,众多的借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做法,没有安全认证,经营者也不具备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应当是违法的。
5、 借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固定电话使用人(简称固定电话使用人),提供以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简称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扣取作为网络虚拟币充值对价的“信息费”的电信公司(简称电信公司)
6、 固定电话所有人、固定电话使用人、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电信公司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1、 固定电话所有人与固定电话使用人不为同一主体时,以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固定电话使用人实质上是窃取固定电话所有人财产。固定电话使用人侵害了固定电话所有人的财产权。
2、 固定电话所有人与电信公司是一种电信服务的契约关系,固定电话所有人有选择是否开通声讯服务的权利,有知悉该电信服务中可能对自己财产造成难以预防的损害的风险的权利,电信公司未尽到此种告知义务的,且无权利代扣而为代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公司明知固定电话使用人有恶意充值的可能,但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固定电话所有人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借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如不加以规范,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痴迷于网络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公司员工的价值取向更加偏离公司利益,影响诚信品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发展。
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议:现借声讯方式为网络虚拟币充值的模式既没有合法依据,又无安全保障。应当加以制止。(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Z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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